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行业作风建设,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行为,提高中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等,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医疗信息类软硬件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其中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除外。其他物资、信息类软硬件、基建工程、外包服务采购等利益相关的企业代表接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中心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工作由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牵头,药学中心、医学工程部、信息中心、整合与转化医学中心、纪检办公室、医务部、护理部、影像中心、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后勤保障部等部门共同落实。
(一)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纪检办公室: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二)药学中心、医学工程部、信息中心、整合与转化医学中心:负责统筹安排相关领域医药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药学中心负责统筹安排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医药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医学工程部负责统筹安排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领域医药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医疗信息类软硬件领域企业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整合与转化医学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实验室检测服务领域医药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负责临床试验项目审核对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
(三)医务部、护理部、影像中心、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辖科室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
(四)后勤保障部安全保卫科:维持院内医疗秩序,确保院内诊疗活动正常运行。
第五条 中心按照“三定三有”原则(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进行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
第六条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程序:
(一)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备案登记流程详见《医药代表备案登记流程》(附件1)。
医药代表在中心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在药学中心、医学工程部、信息中心、整合与转化医学中心等归口部门登记建档,并报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不得在中心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医药代表需每年向中心备案登记一次,中途变更代表应及时向归口部门申请变更。来中心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代表应主动向相关归口部门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和诚信档案》(附件2),登记备案企业医药代表相关信息,建档登记应包括如下事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等。
(二)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接待流程详见《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医药代表来访接待流程》(附件3)。
医药代表原则上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相关归口部门(药学中心、医学工程部、信息中心、整合与转化医学中心)提出预约申请,填写《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4)发送至归口部门指定电子邮箱进行预约登记。预约成功后,相关归口部门于每周星期一下午16:00前将本周计划接待医药代表的《医药代表来中心预约登记表》发送至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邮箱(sdsggwslczxhfb@126.com)进行备案。
1.接待时间
药学中心:每周星期三下午13:30-14:30;
医学工程部:每周星期三下午14:30-15:30;
信息中心:每周星期三下午15:30-16:30。
整合与转化医学中心:每周星期三下午16:30-17:30。
如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非接待日时间,不予接待。
2.接待地点
蟠龙山院区科研培训楼815会议室(暂定)。
3.接待部门及人员
药学中心、医学工程部、信息中心、整合与转化医学中心分别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接待工作,可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纪检办全程监督。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和纪检办公室不定期主动监督。
4.接待内容
(1)收集企业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2)新药、创新药及专科药、新仪器设备、新耗材等信息;
(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医院需求信息、产品不良反应信息;
(4)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5)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6)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等。
5.规范接待
(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原则进行接待;
(2)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允许单人接待;
(3)接待人员须对接待的医药代表进行身份信息核实;
(4)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
(5)接待人员做好接待记录,必要时实施全程录音录像。
(6)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对医药代表接待的资料、情况及接待记录应建账做册,归档管理,并将填写好的《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附件5)于每周星期五16:00前报送至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
6.在接待时医药代表需现场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现居住地、联系电话、职务、与本中心有业务往来的时间;
(2)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事部门电话;
(3)加盖企业印章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4)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产品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等;
(5)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身份证原件(现场接待时需查验,核实身份信息);
(6)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期限;
(7)《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6)。
第七条 配送药品、设备、耗材,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对账、维保、计量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药学中心、医学工程部、信息中心、整合与转化医学中心)要加强对医药企业及代表的廉洁行为告知,加强在中心内规范学术、商业推广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和行业规范。应告知医药代表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
(二)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医药代表不得冒充患者在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三)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中心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中心的使用量,不得向中心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信息。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参与统方及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四)医药代表需经预约登记才能在中心内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未经预约登记一律不予接待。
(五)医药代表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 相关部门、科室应规范与医药代表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禁接受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吃请、贵重礼品、安排旅游等。
(二)对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室、病房等区域推介和促销产品等行为进行拒绝和制止。
(三)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相关产品在中心的使用量等相关信息。
(四)严禁参与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组织的医药产品推介等商业宣传活动。严禁直接接受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给予的讲课费。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全体职工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纪检办公室对各部门、科室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擅自在中心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的,应立即劝离、保留证据并报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和纪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企业代表的诚信档案,如实记录企业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并报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制度的,中心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通报给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中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加强管理,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药学中心、医学工程部、信息中心、整合与转化医学中心)负责人负管理责任,不定期对接待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教育监督,规范科室医务人员行为。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中心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医药代表备案登记流程